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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发[1996]38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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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赣地税发[1996]38号附件5

失效

1996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收代缴单位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

  (三)房地产评估报告;

  (四)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帐务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无帐可查的帐务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

  第四条 纳税人缴税的方式:

  一、对纳税人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即对纳税人所取得的预收款,当地地税机关先确定一个征收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全部转让完毕后再清算,多退少补。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房地产的。税务机关可先根据合同规定的售价来计算增值额,以每期收到的价款来确定征收比例,分期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售房歉付清后,再清算,多避少补。

  三、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地产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其土地增值税额后,规定一个缴税期限,下达缴税通知书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委托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一、对下列应税行为,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

  2.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只对土地进行一些基础性加工或改造,不进行房屋建造,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二、对下列应税行为,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建造并转让的。

  2.纳税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造即再行转让的。

  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

  第六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发给代收代缴单位《代扣代缴税款证书》,代收代缴单位应指定专人征收税款,建立税款征收台帐,分业户登记,做到逐户、逐次登记。

  第七条 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提供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土地增值税征管小的问题。纳税人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及代收代缴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纳税人和代收代缴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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