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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年7月14日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1.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134.5元的3倍的4%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496元/月;

  2.以上标准自2017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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