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江西  >  赣国税函[2004]312号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4]312号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09-29 赣国税函[2004]312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4]312号

全文有效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抚国税发[2004]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谷壳是在稻谷加工大米过程中形成的剥离物,其物理性未改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规定,谷壳可按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江西省国税局

  2004年8月9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