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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函[2004]49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油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09-29 赣国税函[2004]4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油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4]49号

失效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收购毛茶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吉市国税发[2003]13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鉴于毛茶油系茶油籽经简单加工后的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毛茶油,可按照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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