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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地税函[2006]120号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伍塘小区安居工程税收业务问题的批复

09-29 地税函[2006]120号 我要评论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伍塘小区安居工程税收业务问题的批复

抚地税函[2006]12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17日

临川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伍塘小区安居工程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临地税发[2006]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建设厅、省地税局《关于对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免税的通知》(赣建房字[20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计划年度内有实质性开工,项目在计划下达后三年内必须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带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6号)和《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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