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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函[2006]101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赣州金林人造板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09-29 赣地税函[2006]101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赣州金林人造板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6]10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21日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免赣州金林人造板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赣市地税发[2006]46号)收悉。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赣州金林人造板厂2005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9171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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