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江西  >  赣国税发[2005]273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教育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73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教育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赣国税发[2005]27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7月22日发布;2014年7月22日实施)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教育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73号

失效

2005-10-19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商业银行省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此文不转发)规定,《实施办法》推迟至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存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要求,向办理教育储蓄的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

  三、《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由各设区市国税局安排印制。编码格式为"赣NO.00000000",8位阿位伯数字前两位为设区市局地区代码,后六位由各设区市局依顺序确定(具体见附件)。

  四、各地国税局、人民银行、教育局、商业银行应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各设区市局编码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各设区市局编码

  南昌市:赣NO.01000000

  景德镇市:赣NO.02000000

  萍乡市:赣NO.03000000

  九江市:赣NO.04000000

  新余市:赣NO.05000000

  鹰潭市:赣NO.06000000

  赣州市:赣NO.07000000

  吉安市:赣NO.08000000

  宜春市:赣NO.09000000

  抚州市:赣NO.10000000

  上饶市:赣NO.11000000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