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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地税发[2008]104号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吉安市财政局、吉安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09-29 吉市地税发[2008]104号 我要评论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吉安市财政局、吉安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08]10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9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制度

  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分工合作,建立半年一次的联系会议制度和信息传递制度,交换部门间的工作信息情况,查找漏管土地和漏征税款,分析土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经济调节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二、细化信息交换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1、各级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2、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财政、地税部门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提供完整、准确的土地登记、土地拍卖、土地使用权变更等信息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地类、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便于财政、地税部门掌握土地占有和使用情况,顺利开展土地税收的清查和比对工作。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地籍资料和地价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目地,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三、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实行源泉控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纳税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权属登记手续和发放建设用地证书,对于未提供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纳税人信息传递给地税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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