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江西  >  吉市地税字[2008]65号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泰和县地税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吉市地税字[2008]65号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泰和县地税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09-29 吉市地税字[2008]65号 我要评论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泰和县地税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吉市地税字[2008]6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23日

泰和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泰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泰地税文[2008]11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高危行业提取安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吉安市地税局关于转发江西省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市地税发[2006]9号),对2008年1月1日前按标准提取的安全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的问题。对“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是否需经过哪个部门批准?”,经电话请示省局答复,不需要经过哪个部门批准,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