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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地税发[2008]79号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人二手房(住宅)交易基准计税价格的通知

09-29 鹰地税发[2008]7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调整市区二手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的通知》 (鹰地税发[2011]14号),此文件停止执行。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人二手房(住宅)交易基准计税价格的通知
鹰地税发[2008]79号
失效
2008年5月15日
月湖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房产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实做好市区个人二手房(住宅)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缴,结合市区一年来二手房(住宅)市场交易变动情况以及房地产交易价格指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征收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区个人二手房(住宅)交易基准计税价格调整如下:
  一、对市区个人二手房(住宅)交易的计税价格,税收征收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但对于住宅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区个人二手房(住宅)交易基准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征收机关可按本《通知》中规定的计税价格作为核定征收税款的基准计税价。
  本《通知》基准计税价,参照鹰潭市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通知》(鹰府发[2005]24号)、江西首佳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二手房计税价格评估报告》确定。市区内存量住宅分为混合和框架两种类型,以2000年前、2000年(含2000年)后竣工时间为界,依其座落的不同地段,划分为四大类,确定其交易基准计税价(见附件一),同时对其不同楼房、楼层进行相应层次系数修正(见附件二)。
  计算公式为:二手房(住宅)交易计税价格=基准计税价×房屋层次修正系数。
  二、市区个人二手房(住宅)交易基准计税价格由鹰潭地方税务局、鹰潭市财政局、鹰潭市房产管理局、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区房地产市场交易变动情况以及房地产交易价格指数不定期进行调整。
  三、房屋交易双方纳税人对核定的基准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鹰潭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产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市区个人二手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的通知》(鹰地税发[2007]4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鹰潭市市区个人二手房(住宅)交易基准计税价格表(略)
  附件二:鹰潭市区个人二手房屋(住宅)层次修正系数
  楼层   四层楼房   五层楼房   六层楼房   七层楼房   八层楼房   备注
  1   -2%   -3%   -5%   -5%   -5%  
  2   +2%   +1%   +1%   +1%   +1%  
  3   +2%   +3%   +4%   +4%   +5%  
  4   -2%   +2%   +4%   +4%   +5%  
  5     -3%   +1%   +4%   +5%  
  6       -5%   0   +2%  
  7         -8%   -3%  
  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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