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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函[2008]1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所属经营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09-29 赣国税函[2008]10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所属经营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1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月8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促进我省盐业系统流通体制改革,强化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江西省盐业集团所属经营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盐业集团景德镇和鹰潭盐业公司所属经营机构的增值税实行“市公司汇总核算,所属经营机构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税款,按月就地缴纳,年终后统一结算”的纳税方式。

  二、江西省盐业集团其他市公司所属经营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由市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附件:江西省盐业集团景德镇和鹰潭盐业公司所属经营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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