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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函[2007]31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赣国税函[2007]312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31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后,其许可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仍按《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赣国税发[2005]274号印发)有关规定办理。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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