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
赣地税文[2007]4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9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新修订的《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160号令),结合各地实际,我局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见附件),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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