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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地税发[2007]78号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09-29 饶地税发[2007]78号 我要评论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饶地税发[2007]78号

全文有效

铅山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关于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铅地税发[2007]49号)收悉。根据《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之规定,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建造滨江花城商品房用地在铅山县人民政府未确定其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之前不得征收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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