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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函[2007]15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09-29 赣国税函[2007]152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15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312号)规定,经研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15户加油站(详见附件)自2007年5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单位。请依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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