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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函[2007]39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赣地税函[2007]39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7]39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6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运行涉及业务、技术等多个部门,各地应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交流机制,切实加强各部门配合,做到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系统应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号)第五条第(八)款要求“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货运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目前,部分地方仍存在误操作的情况,请予纠正。

  三、为提高系统运行质量,各地应结合实际,组织力量进一步加强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应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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