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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函[2007]9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叶挑选整理复烤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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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叶挑选整理复烤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7]90号

全文有效

2007年3月23日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城县烟叶复烤厂烟叶挑选整理业务涉税问题的请示》(赣市国税发[200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石城县烟叶复烤厂受托进行烟叶挑选、整理、复烤取得的业务收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按照该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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