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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地税函[2007]9号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09-29 抚地税函[2007]9号 我要评论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抚地税函[2007]9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16日

东乡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东地税文[2006]7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经请示省局财产行为税处,省局正在研究对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在省局正式文件下发之前仍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99号)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应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99号)第一款第二条“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预征率暂定3%”的规定执行。

  三、对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销售的个人,无论售房人有没有购房发票和评估报告,只要不提供,都按核定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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