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江西  >  赣价办字[2000]54号江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价格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价办字[2000]54号江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价格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赣价办字[2000]54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价格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价办字[2000]5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0月9日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价格认证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就我省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进行价格认证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财产价值的确定,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其价值难以确定的,应委托价格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确定标的物价值。

  二、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抵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坚持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审核所委托的标的物内容,并按统一规定的计价方法作出合理变现的价格,出具规范的《结论书》报告。《结论书》一般在7天内作出,另有约定的除外。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价格认证机构工作,协助查阅有关帐目等资料。

  四、各级税务机关,在委托价格管理部门所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时,应填写《江西省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价格认证委托书》(简称委托书)(见附件)。

  五、委托税务机关对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结论书》有异议的,在20天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级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或者重新认证。省价格认证中心为最终复核机构。

  六、对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进行价格认证,须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2000)6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价格认证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凡违反规定,造成认证结论失实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6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江西省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价格认证


  委托书

  认证机构名称__

  委托事项_

  委托时间_

  委托机关_(盖章)

  江西省物价局印制

  填报说明:

  (一)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配置、生产、使用时间;

  (三)起获扣押物品的时间、地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事由或目的:

  基准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机关经办人:

  联系电话:

  认证机构意见:

  ___(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项目清单

  品名 规格 数量 单价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