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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函[2000]169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手扶变型运输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赣国税函[2000]169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手扶变型运输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0]16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手扶变型运输机征免增值税问题难以界定,需省局进行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并经请示总局,现明确通知如下:手扶变型运输机是由手扶拖拉机变型而来,从其性能和用途看,均与手扶拖拉机不同。从性能看,其前后之间增加了“传动轴”部件;从用途看,其只能用于运输,不能用于农业生产。因此,手扶变型运输机不属于农机范畴,而属于农用汽车范围,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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