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集中整治税务机关在税务代理中介组织管理中乱作为不作为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2]119号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6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整治行政机关在市场代理中介组织管理中乱作为不作为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监发[2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税务代理中介组织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印发《开展集中整治税务机关在税务代理中介组织管理中乱作为不作为突出问题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集中整治税务机关在税务代理中介组织管理中乱作为不作为突出问题工作方案
根据《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整治行政机关在市场代理中介组织管理中乱作为不作为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监发[2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税务代理中介组织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开展集中整治税务机关在税务代理中介组织管理中乱作为不作为突出问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在2009年开展规范税务代理行业协会、市场代理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整治税务机关在税务代理中介组织管理中乱作为、不作为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理顺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中介组织的关系,建立和加强税务代理中介组织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税务代理中介组织快速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内具有税务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部门。
(二)重点整治的问题
1.在办理税务代理中介组织市场准入、登记注册、年检等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增设环节,擅自提高门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是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2.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违反规定擅自设定资质条件,不按规定强行指定代理中介服务,将行政职能违法转交税务代理中介组织办理,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能为税务代理中介机构服务,向单位、个人强行收费等现象;
3.是否存在与税务代理中介组织未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财务分开、职责分明,现职公务人员在税务代理中介组织兼职、领取报酬,在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列支经费等问题;
4.履行税务代理中介组织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包括是否督促税务代理中介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财务制度;是否及时纠正税务代理中介组织违法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所持证照不齐全或许可过期,实际经营状况与登记注册事项不一致,同业兼职(跨机构执业),借用(挂用)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但不在岗执业等情况;是否及时依法取缔非法税务代理中介组织等。
三、实施时间和方法步骤
开展集中整治税务机关在税务代理中介组织管理中乱作为不作为突出问题工作在12月底结束,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学习培训阶段(6月20日以前)。
各级国税、地税局召开联合会议,研究贯彻落实集中整治工作文件精神,部署集中整治工作,根据国税、地税部门实际情况,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分别报送上级局和同级监察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自查自纠阶段(6月21日至8月31日以前)。
1.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做好调查摸底、建档造册工作。
2.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及自我整改方案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上级局和同级监察机关审查。
第三阶段,全面检查、重点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以前)。
上一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下一级税务机关整治工作开展全面检查、重点督查和明察暗访,对自查不认真、社会反映强烈、问题较多的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和整治。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前)。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治标与治本、集中整治与完善长效机制相结合,探索建立健全规范税务代理中介组织长效机制。要制定完善税务代理中介组织规范经营、促进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市场代理中介组织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督促税务代理中介组织完善内部管理、服务标准、服务规则、执业质量审核等制度。
各设区市国税、地税局要及时将集中整治每个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汇总,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同级监察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整治工作与干部作风集中整治活动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务求整治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国税、地税局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和情况汇总通报等工作。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以及具体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扩大警示作用。
(三)加强督查、严明纪律。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凡自查自纠到位的,免予或从轻处理;对一般性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限期整改到位;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查出问题不及时纠正、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顶风违纪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重视、不落实,工作进度缓慢、组织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省国税局、地税局将对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