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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字[2012]36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全市税收联合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09-29 宜府办字[2012]36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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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5]35号),此文件已被宣布失效。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全市税收联合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2]36号

失效

2012年3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全市税收联合稽查工作实施方案》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严格实施。

  特此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税收联合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行业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优化税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2011年底全市财税工作会议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整个税收联合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协调、检查、指导等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地税、国税、财政、审计、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交通运输、文化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稽查局。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税收联合稽查工作。

  二、稽查范围

  重点检查2010-2011年全市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纳税人税收申报缴纳情况。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稽查内容

  重点检查纳税人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严格财务核算和按税收规定依法申报纳税;是否采取收入不入账、挂往来账、设置账外账、直接冲减成本等方式隐瞒转移收入;是否通过虚开发票、多列支出等手段虚增成本,逃避纳税义务。具体到相关行业,检查内容及方式如下:

  (一)建筑安装业。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主要检查:纳税人承建建筑业工程,是否在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是否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并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收;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收取工程价款;工程所用原材料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是否按规定办理预决算,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是否按规定申报营业税等;施工合同奖励款是否通过往来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申报缴纳税款;企业账务是否健全,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企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外来建筑企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否按规定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股息分红、股权转让、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大额资金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各项基金、规费是否按规定的适用征收率缴交。

  (二)房地产业。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项目登记;是否有延迟确认收入的行为,以及长期挂“预收账款”科目,不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的现象;分期付款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企业预收的定金、诚意金等预收款是否申报缴纳税款;收到按揭款是否长期挂往来,不申报缴纳税款;各种代收款项、价外费用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缴纳税款;有无签订“阴阳合同”收入不入账情况;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现象;委托销售是否全额申报缴纳税款;测量补差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售房回租业务是否按销售价格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各种房产出租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房地产销售收入是否按照核定的征收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按规定税率及时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标准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清算,对分期分批开发房产的,是否按期清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开发项目,各类房产适用税率是否正确;自用房产、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房屋销售合同印花税适用税率是否正确;自然人股东分红、股权转让、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大额资金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等;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各项基金、规费是否按规定的适用征收率缴交等。

  (三)交通运输业。涉及车船税、营业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主要检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4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函[2008]5号)、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全市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7号)情况,具体包括: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是否准确;账簿设置是否齐全,核算是否准确;了解核实纳税人拥有的运输工具及使用情况,掌握员工、挂靠人、承包人、承租人等的业绩考核和利益分配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运输合同、承包合同、出租合同等,检查是否存在不开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大头小尾发票和开具假发票,以及收入不及时入账,滞后申报纳税情况;是否存在获取无真实业务的运输发票或假发票,虚列委托外单位运输的联运成本,减少计税依据的情况;有无混淆经营收入内容,将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等非运输业务开具运输发票,套用低税率;有无多造工资名册、多列虚列运输成本、维修费用等情况,偷逃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征收率是否执行到位;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是否正确,查账征税的是否进行汇算清缴,核定征税的是否执行准确;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有无连续3个月超过核定营业额30%的,未及时申报调整税额情况。

  (四)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主要检查:核对“营业日报表”、“水单”、“账单”、“住宿登记簿”、收款收据、POS机收款记录、现金交款单、财务人员所记录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笔记本、流水账、内部报表、工作总结等账外资料和电子数据,结合行业管理软件上的数据,并与企业的营业收入明细账相核对,检查纳税人核算是否准确,有无设置账外账;不开发票的经营收入、进场费、广告费、赞助费、加盟费是否纳入核算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会员费是否正确确认当期收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分开核算,有无高税率项目套用低税率项目缴纳营业税的行为;签单收入是否长期挂往来,不及时结转收入申报税款;通过了解纳税人房租、水电费、原材料消耗和职工花名册及工资支付等情况,确认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邀请歌星、影星等进行表演活动,支付的出场费、演出费,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无使用自制收据、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使用其他单位或其他行业发票或假发票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征收率是否执行到位;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有无连续3个月超过核定营业额30%的,未及时申报调整税额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2年1-6月)。全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辅导所辖范围的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纳税人进行全面自查,自查面达到100%,对自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税、地税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联合检查组对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税收进行清理稽查,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清理稽查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清理查补收入归属当地。

  (二)重点抽查阶段(2012年7-9月)。由市地税局、国税局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进行重点稽查。联合工作小组稽查查补收缴的收入,一律缴入设区市国库。

  (三)落实整改阶段(2012年10-11月)。全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联合工作小组稽查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制定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巩固联合稽查工作成果,确保查办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查、以查促改的目的。

  五、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重点是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打造工作合力。

  (一)地税、国税部门:做好所主管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税收的全面清理稽查工作。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涉嫌逃避纳税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章立制,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财政部门:负责分析、调度财政收入完成情况,督促稽查收入缴库。

  (三)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财政收入的安全、完整,监督稽查收入缴库情况。

  (四)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和建筑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开工、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房地产开工许可等涉税信息。

  (五)房管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项目开发、售房许可、房屋销(预)售、产权登记等涉税信息。

  (六)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出让、转让方式和受让方信息、坐落地点、土地面积、出转让金额等土地供应方面的涉税信息。

  (七)公安部门:提供车辆登记信息;对联合检查工作中发现和移送的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的犯罪案件,及时受理、及时立案,严格按规定处理。

  (八)文化部门:提供办理娱乐业经营许可等信息。

  (九)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办理营运车辆登记信息;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税务联合稽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人力财力保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联合稽查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检查进度,合理调配稽查资源,确保联合稽查工作能够平稳有序推进。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联合稽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利用纳税人基础资料、纳税申报等信息,确保案件查深、查透、查准、查好。积极创新检查方式方法,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确保联合稽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明确责任,强化协作。全市各级税务机关是此次税务联合稽查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联系和办理有关事项,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肃纪律,加强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公平公正执法。认真按照《全省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吃、拿、卡、要”等行为发生。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为稽查人员正确执法提供业务支持,要积极协调,为稽查人员顺利执法排除外部干扰。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强化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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