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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函[2014]18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宜春市邮政局、宜春德源欣茂铝业有限公司减免201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09-29 赣地税函[2014]18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宜春市邮政局、宜春德源欣茂铝业有限公司减免201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赣地税函[2014]18号

全文有效

2014年2月19日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宜春市邮政局、宜春德源欣茂铝业有限公司减免201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宜地税发[2013]101号)收悉。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减免宜春市邮政局2012年度房产税1244528.7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904880.30元;宜春德源欣茂铝业有限公司2012年度房产税108751.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99880元。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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