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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函[2011]44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

09-29 赣地税函[2011]44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
赣地税函[2011]4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30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统一我市高新区土地使用税标准的函》(余府文[2011]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1年7月1日起对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统一为一类,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为7元/平方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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