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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函[2011]4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函

09-29 赣地税函[2011]45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函
赣地税函[2011]4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30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转报宜春经济开发区请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范围的函》(宜府文[2011]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宜春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由原定的四级,调整为三级。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规定,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同时相应由2元/平方米·年调整为4元/平方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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