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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函[2011]24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靖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范围的函

09-29 赣地税函[2011]24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靖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范围的函
赣地税函[2011]2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2月28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转报靖安县人民政府请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范围的函》(宜府文[2010]15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对靖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一级土地:东至靖安县石材厂,南至南门外老樟树下,西至靖安县自来水厂,北至罗湾电厂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二、二级土地: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
  三、三级土地:建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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