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芦溪县税务局关于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芦溪县税务局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税务总局芦溪县税务局(以下简称“芦溪县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有序衔接、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事项,纳税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芦溪县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二、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县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芦溪县税务局稽查局检举。芦溪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芦溪县人民西路215号;举报电话:0799-7550505。
三、国家税务总局芦溪县税务局上埠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芦溪县税务局宣风税务分局、
原芦溪县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科、原芦溪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
原芦溪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原芦溪县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原芦溪县地方税务局第五分局、原芦溪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分局、原江西省芦溪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科)暂以芦溪县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和服务,办公地址暂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