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江西  >  赣国税发〔2009〕21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9〕21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赣国税发〔2009〕21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9〕21号

全文有效

2009-01-2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税务证明》的出具、复核工作。

   二、各设区市局应严格按《办法》要求的规格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报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设区市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交换税务证明出具情况信息,提高《税务证明》出具质量。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