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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函〔2008〕156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156号

全文有效

2008-04-15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首先应填具《外贸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格式附后,可由企业自行打印),并将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按顺序装订。

   二、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需认真审核外贸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报关单,并与总局下发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三、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后,《外贸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存放在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由各地退税机关按照总局下发的格式印制、出具,并加盖出口退税业务专用章。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江西省国税局(进出口处)报告。

   附件:外贸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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