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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发〔2007〕259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259号

全文有效

2007-12-27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处)。

   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认定情况进行清理,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做好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工作。

   二、县级国税机关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的3天内,将相关报表报送设区市局审批,设区市局要认真做好免税核销的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及时通知县级税务机关视同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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