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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函〔2006〕293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6〕293号

全文有效

2006-09-25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自2006年8月25日起,分别暂按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此次我省国税系统只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正本外框、副本外皮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各地请严格按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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