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05.07.22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独立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有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均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人的.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自行到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的:
(二)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第五条对劳务报酬所得按下列办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
(二)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按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不能出具领取报酬的人数名单、具体明细金额等合法凭证的,对其支付的劳务报酬金额按一人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到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对于取得劳务报酬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凭证的,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凭扣缴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劳务协议、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取得报酬所得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照税法规定对于应纳税款给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申报不实骗取退税的,一经查出,一律按偷税处理。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款无论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还是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的,都应当于次月七日内缴人国库,并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查帐核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办法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