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2011年9月15日发布;2011年9月15日实施)废止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08]12号
全文失效
2008.01.3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的精神,我市已调整了企业所得核定征收率标准,为公平税负,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市局研究决定,相应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适用范围为: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税率调整工作,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税率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统一征收标准,确保政策贯彻到位。各县(市、区)局不得自行出台新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下表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