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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地税发[2011]73号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09-29 吉市地税发[2011]73号 我要评论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11]73号

现行有效

2011.09.15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适用范围为: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考虑出租车行业(仅指“的士”)盈利水平较低,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采矿业核定征收率由各县(市、区)局在幅度范围内分项目自行确定,并以书面材料在9月26日前报市局备案。

三、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税率调整工作,严禁在调低个税征收率的同时调高营业额,变相加重纳税人负担。各地要做好税率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局将严格按照《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应急预案》第六条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四、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附表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吉市地税发〔2008〕185号、吉市地税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附表: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附表: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序号 行业(税目) 计税依据 核定征收率(%)

1 农、林、牧、渔业 收入总额 0.5

2 制造业 采矿业 收入总额 2-7

电力 收入总额 2

鞭炮、焰火 收入总额 2

其他 收入总额 1

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收入总额 1

4 交通运输业 收入总额 1.5

其中:装卸、搬运 收入总额 1.5

出租车行业(仅指“的士”) 收入总额 0

5 建筑业 收入总额 2.5

6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收入总额 4

其中:二手房转让 收入总额 2

7 服务业 :美容美发、按摩、泡脚、沐浴 收入总额 3

饮食、住宿业 收入总额 2

广告业 收入总额 2.5

物业 收入总额 1

设备租赁 收入总额 1.5

其他 收入总额 2

8 娱乐业: 歌厅、舞厅、酒吧、茶艺、游戏网吧 收入总额 3

其他 收入总额 3

9 文化体育业 收入总额 1

10 其他行业 收入总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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