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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税发[1994]136号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免税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09-29 赣税发[1994]136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免税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赣税发[1994]13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农业产品生产的特点,对免税农业产品范围明确如下:

  一、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

  二、农业产品,是指未经工业加工或企业化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野生动、植物),包括经过简单加工(如宰杀、冷冻、腌制、保鲜、揉制、干(晒)制、大改小等等)但未改变其主要性能的农业产品。

  三、对下列产品,应按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一)原木加工成的方料、板料、木炭;(二)复烤的烟叶或烟丝。

各县(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农产品生产的特点,在省局明确的范围内,确定具体免税农业产品的范围,并将免税农业产品确定情况,报关省税务局税政一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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