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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9-06-17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文件清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二、废止《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

三、废止《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业务的公告》(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四、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五、修改《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一)将第八条:“……税收管理员在做好税收管理与《台账》登记的基础上,按月汇总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报税政部门汇总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税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市局。”修改为:“……税收管理员在做好税收管理与《台账》登记的基础上,按月汇总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按季报

税政部门汇总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税政部门于每年年底报送市局。”

(二)将第四十二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后,交稽查部门进行核查,核查后方可注销”,修改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后,方可注销。”

(三)将第四十八条废止。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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