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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公告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公告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6-03-28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南昌市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营改增”试点对象是在南昌市内从事的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销售不动产(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等);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上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已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全面启动“营改增”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已向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源户管移交手续。近期,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将对涉及“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税收征管信息进行调查确认、上门提供纳税服务,符合上述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及时与所属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提前做好税务登记信息核对、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四、有关具体“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政策文件、实施方案、工作动态等,相关纳税人可登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jxgs.gov.cn)“营改增”试点专题进行查询,也可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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