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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财税字〔1995〕16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赣财税字〔1995〕16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税字〔1995〕16号

全文有效

1995.7.21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通知》中明确: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旧房是指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我省确定,凡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

以上规定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税局

199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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