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家庭唯一住房和普通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建房〔2015〕2号
全文有效
2015.1.19
各市、县房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减轻居民购房的税费负担,现就居民家庭唯一住房、普通住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是个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无住房,本次只购买一套住房;二是个人及家庭成员曾有过住房但目前无住房,本次只购买一套住房;三是个人及家庭成员有非住房但无住房,本次只购买一套住房。
二、对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宅,可参照普通住宅标执行。
三、执行以上政策口径的时间界限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对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在本通知下发日之后的,按本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