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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非税〔2008〕457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吉财非税〔2008〕457号

全文有效

2008.8.26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8年全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实施意见》的工作部署,结合“继续解放思想、推动吉林振兴”大讨论,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软环境办共同对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等16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暂停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8项国家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公安司法技术鉴定收费等5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详见附表)。

二、取消的证照类收费项目和暂停的国家级收费项目,所需证书工本费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核定后纳入部门预算或通过预算安排予以解决。

三、此次公布的取消、暂停和转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有关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在此前及时到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收费票据及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

四、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对征收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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