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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非税〔2008〕435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财非税〔2008〕435号

全文有效

2008.8.14

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红十字会、省人防办、省公安厅,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收费优惠政策的人员,除财综[2008]47号文件规定免交的收费项目外,我省还免交下列收费;

    (一)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用地管理费;

    (三)城建部门收取的城市卫生费、占道费;

    (四)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

    (五)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六)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使证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照顾性政策,有规定收费标准幅度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收费、搭车收费或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收费主管部门、各执收单位及各类协会不得向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强行收取培训费和会费。

三、各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国家和省规定免征的各项收费项目,使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规定免交的收费项目,符合优惠政策的人员应向相关执收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执收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各收费主管部门、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做好登记备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或变相收费。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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