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22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充分发挥国税部门职能,支持和促进全省县域经济的发展,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5]10号)精神,充分发挥国税部门职能,支持和促进全省县域经济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
(一)充分认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发展县域经济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要战略决策。县域经济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没有蓬勃发展的县域经济,全省经济不可能快速增长,也不可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县域经济实力,是全省上下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为此,全省各级国家税机关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站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促进全省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全面准确地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把依法落实好税收政策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进一步宣传振兴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农民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国企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研究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方式方法,查找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盲点,真正把国家的税收政策落实到县域经济发展之中,保证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三)正确处理经济与税收关系。在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政汇报情况,争取地方党政对国税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正确处理组织财政收入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辨证关系,正确处理经济与税收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决不能以收入任务紧张为由而影响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加强对经济和税收相关指标的分析,建立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机制,及时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准确掌握存在的问题,为当地政府献计献策。要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税收收入原则,切实提高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效果。对贯彻落实政策不认真、不全面、不彻底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转变观念,下放权限,支持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下列审核、审批项目,实行委托授权、下放、审批备案的管理办法,委托授权或下放到县(市、区)国税机关。
(一)委托授权审核、审批的项目
1. 工业类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的,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2.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批。
3. 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审批。
4.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5.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6. 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的审批。
7. 缓征税款的审核。
(二)下放审批的项目
8.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
9. 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还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审批。
10.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所得税的审批。
11. 对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的批准。
1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核准。
13. 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审批。
14. 协定国居民(包括个人居民和法人居民)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的确认。
15.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审批。
16.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均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审批。
17. 企业呆帐损失、坏帐损失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财产损失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税前扣除审批。
18.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三)减少税务登记证收费项目
19. 实行国、地税务机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改变由过去分别办理登记证、分别收取40元,变为按一证收费。
上述审批项目的权力下放以后,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切实履行职能,制定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三、优化服务,创新载体,努力营造县域经济发展软环境
全省各县(市、区)国税机关要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牢固树立服务思想,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载体,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各项税收服务。
(一)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基础建设。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的服务项目,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集中、方便、快捷、准确的办税环境。统一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设立公告板、电子触摸屏、办税指南,让纳税人对有关事项一目了然。制定统一的税务人员服务行为规范、办税公开制度,提出并落实"到国税办事一次成"的服务承诺。
(二)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在保留纳税人上门申报缴税方式的同时,大力推行一般纳税人网络电子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电话语音申报纳税、个体双定户银行网络扣税办法。利用邮政业务幅射面广的特点,对偏僻的乡镇、农村纳税业户采取邮寄申报方式或委托代征,为县、乡级纳税人缴税提供方便、快捷的途径。
(三)为纳税人提供多样化优质服务方式。全面实行"一窗式"管理模式和"一站式"服务方式,深入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以及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个性化的服务方式,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效果。
(四)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政策咨询方式。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设立的"条法库"、"政策快递"、"税政业务咨询"等手段,及时解答纳税人税政业务咨询。建立健全税收政策辅导制度,凡涉及重大税收政策调整,税收管理员要及时深入企业进行宣传辅导,帮助企业了解掌握相关政策。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展税务稽查和日常税收检查。除专项检查、专案稽查、涉案协查和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对有纳税疑点的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外,一般不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和日常税收检查。对以偷、逃、骗税为目的的违法犯罪分子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抵扣凭证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予以重点打击,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长期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出现的税收违法问题,在税法规定的权限内予以从轻处罚,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合法经营。
(六)为纳税人提供多层面依法维权方式。开设并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使纳税人随时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侵权行为进行举报。在每月征期内,在办税服务厅要设有局长接待日。开展以"维权益,优环境,促发展,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国税机关"为主题的政(行)风建设活动,聘请义务监督员,广泛走访纳税人,通过执法检查、执法监察等方式,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