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吉林  >  吉国税发[2005]215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215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09-29 吉国税发[2005]215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21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化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完善税收征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5]641号)精神,省局决定从2005年8月15日至10月25日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现就专项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宣传、培训情况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采取了那些贯彻落实措施。对系统内部如何进行税法培训,对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如何进行宣传。

  (二)贯彻落实情况

  1. 税务登记环节

  (1)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中,是否按照法定的手续、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有无违规、逾期办理或刁难纳税人行为。

  (2)对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按法律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履行相应的手续,有无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发生。

  (3)税务登记环节其他方面的检查。

  2.纳税申报环节

  (1)纳税人按期申报情况、未按期申报违章处理情况。

  (2)简易申报的执行情况及适用范围;延期申报的适用范围和所依据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纳税申报环节其他方面的检查。

  3.税款征收环节

  (1)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行为。

  (2)缓缴税款是否符合条件、是否按规定的权限报批。

  (3)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指定委托代征人是否符合条件、与委托代征人是否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是否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4)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5)对欠缴税款纳税人是否定期公告;对欠缴税款是否采取措施积极追缴;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法人代表需出境的是否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6)税款征收环节其他方面的检查。

  4.税务检查环节

  (1)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是否在法律允许的权限之内,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履行了相应的手续。

  (2)对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纳税收入迹象的,是否按照法定的"批准权限"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纳税人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依照法定的权限履行了相应的手续。

  (3)税务检查环节其他方面的检查。

  5.税收违法处理环节

  (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否依法进行了税务行政处罚。

  (2)对有偷、骗、抗税行为或者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纳税人,是否依法进行了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是否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处理,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法定的权限,履行了法定的程序。

  (4)税收违法处理环节其他方面的检查。

  6.纳税服务方面

  (1)是否设置政策业务咨询岗,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是否做到了方便、及时、快捷和热情。

  (3)是否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二、专项检查范围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以来有关贯彻执行情况。

  三、专项检查步骤

  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8月15日至9月20日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自查阶段;第二阶段:9月21日至10月15日为市、州国家税务局复查阶段;第三阶段:10月16日至10月25日为省国税局抽查阶段。

  四、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局在全省国税系统范围内开展的这次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专项检查,是对各级国税机关贯彻落实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全面检验,也是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在总结评估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对来自征管一线基础资料的搜集。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要对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有针对性地查找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所面临的困难,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和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的建议和意见。各单位都要指定主管领导亲自抓专项检查工作,并指定具体的部门负责专项检查的具体工作,征管、办公室、法规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专项检查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五、资料报送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将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认真填写本通知所附的《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专项检查情况表》,由市、州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10月2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书面材料要有数据、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对《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以来对税收执法、纳税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税收执法环境、《税收征管法》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以及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困难及阻力、如何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局将对此次专项检查及资料报送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2.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专项检查情况表(略)

  二○○五年八月十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