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产品增值税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7]121号
全文有效
2007年5月11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要求,我们对农产品增值税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全文废止《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98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158号)。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要求,切实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