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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地税发[2007]43号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缴税一卡通实施办法的通知

09-29 长地税发[2007]43号 我要评论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缴税一卡通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7]4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缴税一卡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缴税一卡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和纳税申报多元化的需要,优化征纳程序、加强税收管理,方便采用定期定额征管方式的纳税人缴纳各项地方税收,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税一卡通”,是指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使用长春市任一银行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委托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由银联公司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应缴地方税收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其指定的借记卡中以代扣划缴的方式缴税并入库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条        凡纳入我市地税机关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行定期定额征管方式并已由地税机关办理完结“评定税”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采用“缴税一卡通”申报方式。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采用“缴税一卡通”申报方式,必须持本人身份证、税务管理代码、借记卡,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与地税机关、银联公司签订《“缴税一卡通”申报方式协议书》。纳税人暂时没有借记卡的,可以自选一家银行申办银行卡后再办理委托申请。

       第五条        经地税机关确认同意采用“缴税一卡通”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长春市任一银行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经POS机确认委托成功后委托关系生效,实行每月委托扣缴纳税,银联公司每月自动按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缴税款数据划转税款,不经地税机关审定或纳税人申请不得停止。

       第六条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的委托关系经确认有效后,地税机关根据该用户委托申请所登记的“借记卡号”,提供对应的纳税人应缴税款数据给银联公司进行代扣划缴。在有关“缴税一卡通”的解释上,无论借记卡用户是否为纳税户本人,均称之为“纳税人”。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一卡通委托申请或撤销申请,应遵守《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缴税一卡通”实施办法》。

       第八条         从“缴税一卡通”委托关系生效次月起,银联公司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应缴税款数据,从纳税人委托的借记卡代扣划缴税款。

纳税人委托的借记卡有足够金额时,银联公司应及时代扣。借记卡余额不足视同无余额,银联公司不做部分扣款。

       第九条       发生下述情况,纳税人应撤销原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委托申请:

     (1)       纳税人因故需重新选择另外一家银行的借记卡

     (2)       改变使用同一家银行其他卡号的借记卡

       第十条       纳税人委托的借记卡因挂失、止付或过期而被停止使用,银联公司暂停代扣税款,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该卡恢复使用或补办新卡(卡号不变)后,银联公司继续履行职责代扣税款。补办的新卡卡号不同,则视为改变委托借记卡,纳税人应先撤销旧卡的委托关系,并重新办理委托申请。

       第十一条      自纳税人首次办理委托申请生效之日起,即视为采用“缴税一卡通”申报方式。

纳税人需要变更申报方式的,应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缴的各项地方税收的限缴日期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限缴期限(以下简称规定期限)。纳税人应于每月底前,在借记卡内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要求代扣税款后,其银行卡内余额不少于1分),并经银联公司划缴成功的,视为已申报和纳税;否则视为未申报纳税。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在每月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到期后,对应缴税款尚未入库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未按期存足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导致划缴不成功,出现需要加收滞纳金的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违法违章处理,不再由银联公司代扣滞纳金。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超过地税机关评定定额的,定额部分的应缴税款仍委托银联公司代扣,超定额部分的应缴税款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不适用于“缴税一卡通”业务,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主动到地税机关接受处理。

       第十五条     因纳税人申请办理委托授权的内容失真,如“管理代码”、“借记卡号”等填写错误,导致地税机关提供的应缴税款数据错误,或致使受委托银联公司不能及时划转或多划、少划税款的,或造成纳税人自身及其他纳税人损失的,由该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纳税人委托的借记卡存款不足、借记卡变更或挂失未及时报告、未经批准随意变更申报方式或其他情况等,致使银联公司不能成功划缴应纳税款的,或是按规定应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但未及时如实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除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纳税人可持个人身份证、税务管理代码,到主管地税机关查询已缴税款情况。

       第十八条     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的,可持个人身份证、税务管理代码,到主管地税机关索取。纳税凭证只提供一次。纳税人应在纳税凭证上签名,确认已领取。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应缴地方税款数据的解释,并受理纳税人的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条     由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资本构成改变等原因,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其不适合继续采用“缴税一卡通”申报方式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采用“缴税一卡通”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第二十一条  因地税机关责任致使银联公司不能及时划转或多划、少划税款的,或造成纳税人损失的,由地税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银联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与纳税人签订的《“缴税一卡通”申报方式协议书》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多划、少划、不划、延缓、提前划缴税款或截留税款,造成纳税人损失或国家税款流失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地税机关有权对银联公司划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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