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长地税发[2014]55号
全文有效
2014年9月17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吉地税发[2014]61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有关部署,现将全市地税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明确如下:
一、下放(委托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按照省政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和省局“根据征管实际,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县(市、区)地税局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继续简政放权”的要求,经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论证同意,下放(委托下放)5项市局行政审批项目至县(市、区)地税局实施审批。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二)资源税减免审批。
(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四)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二、县(市、区)地税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行政许可项目)。
(二)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行政许可项目)。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行政许可项目)。
(五)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行政许可项目)。
(六)注销税务登记。
(七)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八)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
(九)申请退税。
(十)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十一)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
(十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
(十三)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十四)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10万元以下的)。
(十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10万元以下的)。
(十六)安置残疾人就业营业税减免审批。
(十七)棚户区改造营业税减免审批。
(十八)契税减免审批(契税计税金额10,000万元以下的,包括行政事业性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的契税减免等21项子项目)。
(十九)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符合减免条件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审批)。
(二十)资源税减免审批。
(二十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二十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三、有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取消和下放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各单位都不得截留,必须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贯彻落实到位。各单位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一律不得自行设立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核准、确认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二)认真做好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的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申报资料、办理时限、实施流程等内容的公开,通过办税厅、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做到公开透明运行,方便纳税人办理审批事项。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管,市局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将管理的重点和方法从事前审批转入到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管,严密后续监管跟进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确保严格按照法定内容和程序行使审批权力,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严肃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