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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税[2014]446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吉财税[2014]446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2014]446号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24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你们。按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对我省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8000元基础上,再上浮20%,即每户每年9600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再上浮50%,即每人每年6000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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