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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法〔2003〕1678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09-29 吉财法〔2003〕1678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吉财法〔2003〕1678号

全文有效

2003-10-20

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结合我省有关矿产品品位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仍为每吨2元。

     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原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

     大理石适用税额标准按每立方米3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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