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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函〔2003〕109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变肉工程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变肉工程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3〕109号

全文有效

2003-10-13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促进我省畜牧业发展、实现粮食转化增值、增加农民收人,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粮变肉”工程的实施意见》(吉厅字[2003]13号)。为了切实贯彻好有关精神,促进我省“粮变肉”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经国家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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