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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函〔2003〕10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3〕107号

已被修订

2003-09-30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一些地区的情况反映和建议,现就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已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从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核减了相应的房屋资产,对这部分住房占用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经市(州)级地税机关调查核实,确属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批准权限按吉地税发[2003]56号文件规定办理。(吉地税发[2007]94号文件废止此条)

       三、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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